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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 
         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管理,促进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在《中国建筑学会章程》和《中国建筑学会分会组织与管理条例》框架下,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为促进我国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进步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本专业委员会是由致力于墙体保温材料及其应用技术或有志于推动墙体保温事业进步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中国建筑学会章程》和《中国建筑学会分会组织与管理条例》,坚持与时俱进,发扬创新精神,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受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以下简称上级分会)的直接领导与管理,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了解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动态,跟踪本领域的发展、趋向,促进本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七条 紧密联系工程建设实际,促进本领域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国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第八条 联系本领域的实际,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普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或会讯,编撰行业技术发展报告,建立专业网站。
第九条 就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问题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其中每2年至少举行一次规模较大的学术活动。
第十条 在上级分会许可下,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推荐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方面的新优技术、 新优产品和优秀企业。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和编制相关级别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与国外相关学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四条 承担建材分会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若在某届中期入会,则该届任期到该届期满为止);委员可连任。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行业,接收本专业委员会管理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愿望。
 2.在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领域具有良好的影响或一定的代表性
 3.单位委员派出入会的代表和个人委员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
 4.申请个人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七条 委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委员,由申请单位拟派出入会的代表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盖章;一个单位委员可以派出1~2名代表,派出代表即为该单位委员的联系人;申请个人委员只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需在任委员推荐。
 2. 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集体审查通过,或经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在任委员实地审查通过之后,颁发委员证书;单位委员颁发单位委员证书,个人委员颁发个人委员证书。
第十八条 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第十九条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本工作条例,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管理。
 1.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反映行业的意见、建议及发展状况。

第二十条 退会
 1.委员主动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同时交回委员证。
 2.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请假说明(信函或传真均可,应有单位委员盖章或个人委员签名)。委员在任意一时间段内连续两次或者在一个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委员证书。不论何种原因,委员在一个任期内累计三次未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则本专业委员会有权劝其退会。委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委员满70周岁,则授予名誉委员资格,任期一届,享有正式委员的权利。连续四届担任委员,则授予资深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学会章程》和《中国建筑学会分会组织与管理条例》以及有损于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等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评选优秀委员,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换届时,由当届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经讨论通过后,向新的一届委员会移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建材分会任命),副主任委员5至9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建材分会审批备案)。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均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建材分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正副主任委员及正副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1、在本专业委员会涉及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符合规定的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2、捐赠和赞助。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使用原则:
  1、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应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管理,秘书处定期向主任委员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并接受建材分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7年10月15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材所,邮编:100013
联系电话:010-64517955 传真:010-84276512Email:qtbwcl_jz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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